办政发〔2017〕7号
局机关各部门:
《国家文物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已经2017年9月11日第14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
国家文物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的效率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文物局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适用本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涉及信访、举报等事项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政策法规司是国家文物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办理机构,负责会同有关司室办理与国家文物局有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和其他相关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能:
(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起草行政复议有关文书;
(三)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四)办理行政诉讼案件;
(五)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其他相关事宜。
有关司室协助政策法规司办理属于本司室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第四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政策法规司提出口头申请,接待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经申请人核对签字确认。
第五条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由政策法规司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审查意见。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符合前款规定但不属于国家文物局职责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不齐全的;
(二)缺乏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
(三)缺乏行政复议申请日期的;
(四)缺乏相关证明材料的;
(五)被申请人不明确的;
(六)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不清楚的。
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并告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以及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等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第九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政策法规司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
第十条 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的行政复议,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单位应提供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以国家文物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国家文物局相关司室负责提供书面答复和相关材料;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相应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提供书面答复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办理意见,报请分管局领导同意或者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理意见,应当报请局务会议审定。
政策法规司根据审定意见,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经批准后加盖国家文物局公章,送达当事人。
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应当告知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裁决的权利。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三条 收到人民法院起诉状副本后,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有关司室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研究提出应诉方案和答辩状,组织开展应诉活动。
应诉方案和答辩状,应当报请分管局领导同意或者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重大、复杂案件的应诉方案和答辩状,应当报请局务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必要时可以征求法律顾问意见或者聘请专职律师参与相关工作。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分管局领导;需要作出决策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司定期对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总结案件办理工作经验,提出相关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2月27日印发的《国家文物局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规定》(文物政函〔2011〕19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