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8月8日第431号)
发文单位:意大利共和国众议院和参议院
发文时间:1985-8-8
生效日期:1985-8-8
意大利共和国众议院和参议院已批准和国总统颁布以下法律:
第一条 1985年6月27日第312号《关于保护具有特殊环境价值的地区的紧急规定》法令现转换为法律,并作以下修改:第一条 由下列条款取代:“在1977年7月24日第616号共和国总统令第八十二条结尾处增加以下各款:对下列地点,依照1939年6月29日第1497号法律附加环境保护限制:
(1)离海岸线300米远以内的海岸地带,包括在海中凸起的地带;
(2)离海岸线300米远以内的湖泊接壤地带,包括在湖中凸起的地带;
(3)1933年12月11日第1775号谕令批准的《关于水和电器设备的法律》列举的河流和水流,以及150米距离以内地带的河岸或堤坝;
(4)阿尔卑斯山脉超过海拔1600米部分,亚平宁山脉超过海拔1200米部分;
(5)滨河和冰成围场;
(6)国家或地区的公园和保护区以及公园的外围保护区域;
(7)森林覆盖地域,即便该地域被火灾毁坏,以及封山造林地带;
(8)分配给农业大学的地区,以及城市专用地区;
(9)1976年3月13日第448号共和国总统令中列举的湿润地区;
(10)火山;
(11)具有考古价值的地区。
本款规定的限制,不适用于(1)项和(2)项列举的地区,并且不适用于根据1968年4月2日第1444号部颁令在城市规划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地区;在无上述文件的市镇,不适用于根据1971年10月22日第865号法律第十八条在周边修建的中心。在前款列举的地区,1939年6月29日第1497号法律第一条(2)项规定的财产,仍受到环境保护措施的保护。在本条第五款(7)项列举的森林地区可以进行种植、砍伐、育林、土壤改良工作以及根据现行法律获得批准的防火和保护工作。1939年6月29日第1497号法律第七条规定的批准应当在60日的期限内作出或否决。各地区直接将所作出的批准通知文化和环境财产部并同时转递有关文件。在上述期限结束后,关系人可以在30日内向文化和环境财产部部长要求获得批准,后者自接到要求后的60日内做出决定。在任何情况下,文化和环境财产部部长可以自接到有关通知之日起60日内撤销地区的批准,撤销决定应说明理由。如果批准要求涉及应由国家行政机关开展的工作,在任何情况下,文化和环境财产部部长可以在60日的期限内给予或否决1939年6月29日第1497号法律第七条规定的批准,即便地区做出不同的决定。对于1927年7月29日第1443号谕令提到的研究和开采活动,第九款规定的、由文化和财产部部长给予的批准应在听取工业、商业和手工业部部长意见后做出。对于正常或非常的保养活动、静态加固活动和保护性修复活动,只要它们不改变有关地点的状态和建筑物的外貌,则无需1939年6月29日第1497号法律第七条规定的批准。对于开展农业、林业、牧业活动,只要不导致长期改变有关地点的状态或其他文明作业并且属于不影响当地水地质学状况的活动和工程,也无需上述批准。文化和环境部的有关机构也行使监督执行本条第五款规定的限制措施的职责。”在第一条之后增加以下条款:“第一条——2 1.对于1977年7月24日第616号共和国总统令第八十二条第五款列举的并经以上第一条补充的财产和地区,各地区通过编制风景保护计划或城市规划制定专门的使用规范和环境利用规范,这些规范应特别考虑风景和环境的价值。上述计划应在1986年12月31日前获得批准。2.前款规定的期限经过后,文化和环境财产部部长将行使1977年7月24日第616号共和国总统令第四条和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权力。第一条--3 1.各地区在本法生效后的120日内,可以采用地形图和地籍说明,在1977年7月24日第616号共和国总统令
第二条 1985年6月27日第312号法令关于保护具有特殊环境价值的地区的规定,在经本法转变为法律后,构成共和国经济??社会改革的基本规范。本法律在加盖国家印玺后,将收入《意大利共和国法律和法令官方汇编》,任何人均有义务遵守并维护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