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发〔201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工作,我局制定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检查是加强文物保护工程事中监管的重要手段。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按照《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工作,确保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和效果。省级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检查工作,由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参照《办法》制定相关规定。
二、工程检查应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特点,合理确定检查频率、时间节点和检查重点。
(一)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应及时开展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岗前培训、人员到岗到位情况、设计交底和施工交底、工程设计变更和洽商、工程进度、基础工程和隐蔽工程、建筑构架安装等方面内容,每季度核实、汇总辖区内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每年度组织开展检查,强化对工程方案关键技术、设计重大变更的审核、指导和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加强施工前的岗前培训力度,同时做好中期验收、预验收和整改工作,确保每项文物保护工程在竣工验收前至少检查一次。
(三)省级和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对辖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联合开展检查工作。
(四)我局负责制订工程检查的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开展监督抽查。
三、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特点,科学确定检查方式和检查组人员,可委托或组织专业机构开展工程检查工作,也可组织专家参与工程检查工作。参与工程检查的专业机构和专家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并遵守回避制度。
四、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业主单位应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积极做好施工单位岗前培训、设计交底和施工交底、工程设计变更和洽商、预验收和整改等重点环节,确保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和文物、人员安全。
五、各地在执行《办法》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16年12月27日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和质量监督,规范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工程检查)。
第三条 工程检查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工程检查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工程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程序管理情况、工程效果和质量、工程资料、工地安全等。
(一)工程程序管理情况包括:申报审批、招标投标与合同、技术交底、工程组织管理、项目单位及人员资质资格、人员到岗到位和岗前培训情况、工程检查结论、隐蔽工程验收和阶段性验收等。
(二)工程效果和质量包括:技术方案落实情况,文物保护原则遵守情况,传统工艺使用和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情况;施工技术、工艺、做法符合质量要求情况,施工材料和构件检验检测情况,工程各分部分项及重点工序的实体质量评定情况,隐蔽工程质量情况,外部观感效果和工程效果评价等。
(三)工程资料包括: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如技术方案、施工图、概预算)、施工(如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审批、管理等方面技术类和经济类文件。
施工前的文物保存状况,拆除、更换的构件,重要施工做法,新技术和新材料的试验过程,隐蔽工程等,应保留影像档案资料。
(四)工地安全包括:工程安全规范执行、安全防护设备配置、文物及人员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五条 工程检查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工程检查部门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组人员。
(二)工程检查部门制订检查计划。
(三)现场查验。检查组查看工程现场,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提供相关工程资料并接受质询。
(四)召开检查工作会议。检查组听取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情况汇报;检查工程档案资料,开展工程技术、程序的合规性核查。
(五)评议并反馈意见。
1、检查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做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检查结论,现场反馈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2、检查组现场填写《文物保护工程检查表》、《文物保护工程资料核查表》,并由检查组成员签名。
(六)检查组在工程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当场下达整改通知,并由业主单位及时组织整改。
第六条 检查组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检查部门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说明检查时间、组成人员、检查过程、工程情况等内容,重点说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建议等,并附相关检查表格。
第七条 工程检查部门应根据检查报告,在检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工程的业主单位和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书面反馈检查结果和整改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被检查工程的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检查部门的要求,协调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时开展文物保护工程整改工作。
第八条 工程检查和整改的文件资料应纳入工程档案,并作为竣工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了解辖区内工程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并按年度汇总、编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查工作总报告,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上报国家文物局。
第十条 文物行政部门未按本规定开展检查或未公布检查结果的,由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检查组成员存在违反检查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工程检查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检查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