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复、复制和拓印馆藏一级以下(不含一级)文物的许可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陕西省文物局 | 咨询电话 | 029—85360122 |
责任处室 | 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 | 监督投诉电话 | 029—85360118 |
办事对象 | 文物收藏单位 | 办理地点、时间 | 西安市雁塔西路193号; 法定工作日 |
办理材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文物局有关文件要求,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自拟); ?2、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复制、拓印、修复方案; ?3、其他相关材料。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发布,第645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四条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方案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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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