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资质证的许可流程图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陕西省文物局 | 咨询电话 | 029—85360122 |
责任处室 | 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 | 监督投诉电话 | 029—85360118 |
办事对象 | 法人单位 | 办理地点、时间 | 西安市雁塔西路193号; ? ? ? ? ?
?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 ? ? ? ? ? ? ? ? ? ? ? ? ? ? ?
(一)有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 ? ? ? ? ? ? ? ? ? ?(二)有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所需的场所和技术设备; ? ?
? ?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办理材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文物局有关文件要求 复制、拓印资质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自拟) ?2、文物复制、拓印资质证申请表; ?3、复制、拓印文物所需场地、设施、技术条件报告; ?4、经营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5、验资报告;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以及有关证件复印件; ?7、专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附聘用合同); ?8、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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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资质应提供以下材料: 1、可移动文物资质申请表; ?2、主要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资历或业绩证明及聘用(任职)证明; ?3、承担过的主要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的相关文件; ?4、经营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5、工作场所和技术设备符合《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室规范化建设与仪器装备基本要求》(GB/T30238-2013)的证明资料; ?6、符合《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条件的场所证明资料; ?7、主要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文件; ?8、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书9、其他相关材料。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发布,第645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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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制发资质证书;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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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