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销售、拍卖许可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陕西省文物局 | 咨询电话 | 029—85360122 |
责任处室 | 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 | 监督投诉电话 | 029—85360118 |
办事对象 | 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 | 办理地点、时间 | 西安市雁塔西路193号; ? ? ? ? ? ?
法定工作日 |
办理材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文物局有关文件要求,文物拍卖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自拟); ?2、拟拍卖标的清单(属于文物行政部门审核范围的应该特殊标注,后附至少三个专家鉴定意见); ?3、刻有拍卖标的图片及清单的光盘; ?4、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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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文物局有关文件要求,文物销售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自拟) ?2、待销售文物的清单:名称、质地、年代、尺寸、照片等; ?3、其他相关材料。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允许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标识。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发布,第645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记录文物的名称、图录、来源、文物的出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成交价格,并报核准其销售、拍卖文物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保密,并将该记录保存75年。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现场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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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