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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物商店设立的许可流程图
发布日期: 2015-11-21 访问量:491次 字号:[大] [中] [小]

文物商店设立的许可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陕西省文物局

咨询电话

029—85360122

责任处室

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

监督投诉电话

029—85360118

办事对象

法人和社会团体

办理地点、时间

西安市雁塔西路193号; ? ? ? ? ? ?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自拟);
?2、文物商店设立申请表;
?3、保管文物的场地、设施、技术条件报告;
?4、经营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5、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条件;
?6、验资报告;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以及各种证件复印件;
?8、专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附聘用合同)。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文物商店应当由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发布,第645号修订)第四十条 设立文物商店,应当依照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