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商店设立的许可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陕西省文物局 | 咨询电话 | 029—85360122 |
责任处室 | 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 | 监督投诉电话 | 029—85360118 |
办事对象 | 法人和社会团体 | 办理地点、时间 | 西安市雁塔西路193号; ? ? ? ? ?
?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办理材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自拟); ?2、文物商店设立申请表; ?3、保管文物的场地、设施、技术条件报告; ?4、经营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5、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条件; ?6、验资报告;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以及各种证件复印件; ?8、专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附聘用合同)。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文物商店应当由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发布,第645号修订)第四十条
设立文物商店,应当依照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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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