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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建设工程涉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许可
发布日期: 2015-11-11 访问量:197次 字号:[大] [中] [小]

建设工程涉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许可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陕西省文物局

咨询电话

029-85360090

责任处室

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监督投诉电话

029-85360118

办事对象

市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地点、时间

西安市雁塔西路193号; 法定工作日

办理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文物局有关文件规定
?1、 请示文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工程设计方案;
?4、 其他相关材料。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初审;提出是否同意的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