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省文物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将全省群众文物保护员的发证及备案职责下放至市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管理。
(二)将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二级、三级文物审批职责下放至隶属文物行政部门。
(三)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拍摄许可职责下放至隶属文物行政部门。
(四)将馆藏文物拍摄许可职责下放至隶属文物行政部门。
(五)将博物馆一级以下(不含一级)文物藏品取样分析的许可职责下放至市级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六)将出土文物在移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前复制和对外展示的许可职责下放至隶属文物行政部门。
(七)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许可职责下放至隶属文物行政部门。
(八)将外国留学人员在中国境内参加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审核职责下放至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单位。
(九)将博物馆设立的审核职责下放至市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十)将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方案审批职责下放至市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十一)将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工程的审批职责下放至市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十二)承接国家文物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文物考古、保护和博物馆的管理工作。落实党和国家发展文物事业方针、政策,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起草地方保护法规、规章草案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全省文物资源普查调查,拟订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依法依规可持续发展。
(三)指导、监管全省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审核、申报全国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核、申报和审批全省文物保护、考古、安全防护、技术防护的项目和方案;指导监督全省世界文化遗产的审核、申报和保护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省文物和博物馆业务工作,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文物相关文化产业发展,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负责全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建设有关资质资格认定的审核、申报、审批等管理工作。
(六)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
(七)负责全省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审核管理并监督使用。
(八)拟订全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专门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文物保护和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推动文物保护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
(九)管理、指导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文物对外及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受国家文物局委托,负责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工作。
(十)指导全省文物和博物馆社团工作。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文物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处)。
负责机关文电、机要、档案和保密等机关政务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申报与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文物、博物馆业务统计工作;组织拟订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组织起草文物保护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文物法规宣传工作;承办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指导全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指导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指导监督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普查调查,承担文物保护相关审核、申报和审批工作,指导监督文物保护工程,申报管理考古发掘项目,组织指导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承担文物保护相关资质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指导全省世界文化遗产审核、申报和保护管理工作。
(三)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科技处)。
指导全省博物馆工作,承担全省博物馆管理制度规范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全省博物馆藏品管理、设施建设、陈列展示和馆际交流协作;负责推动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文物流通管理工作;指导文物相关文化产业发展;组织、指导文物保护科研工作。
(四)督察与安全处。
拟订全省文物系统安全工作、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规定并监督执行;督察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并督促查处文物行政违法行为,配合协助有关部门打击文物犯罪;指导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安防、消防、防雷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方案审批工作。
(五)文物交流合作处。
指导管理全省文物外事及港澳台工作;承担文物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文物出入境展览的管理工作;负责文物系统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核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文物对外宣传工作。
(六)人事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工作;承办局党组管理干部的考察、选拔、任免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干部培训和人才管理工作;负责文物相关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文物局机关行政编制4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