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乙级及以下、施工资质二级及以下和监理资质乙级及以下)资质审批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陕西省文物局 | 咨询电话 | 029-85360090 |
责任处室 | 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 监督投诉电话 | 029-85360118 |
办事对象 | 市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 办理地点、时间 | 西安市雁塔西路193号; ?
法定工作日 |
办理材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文物局有关文件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1、
市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核意见;2、 资质单位申请。(1)申请表(2)相关资质证明(3)技术人员证明材料(4)业绩材料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发布,第645号修订)第十七条
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2014〕13号)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颁发一级资质证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三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初审意见。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