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移、重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的许可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陕西省文物局 | 咨询电话 | 029-85360090 |
责任处室 | 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 监督投诉电话 | 029-85360118 |
办事对象 | 市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 办理地点、时间 | 西安市雁塔西路193号; ? ? ? ? ? ?
法定工作日 |
办理材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文物局有关文件规定: ?1、市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2、申请书; ?3、工程流程图; ?4、工程设计方案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修缮、保养、迁移、重建古建筑的,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址的原则,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初审意见。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